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27号
原告:***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方家屯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男,1960年2月9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第三人:麻城市一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夫子河镇蔡良城(兴民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夏新民。
第三人:武汉诚勤恒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世纪大道富丽奥林园悉尼村3幢3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庞肖霞。
原告***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麻城市一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诚勤恒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学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程红丹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