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一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沈阳卓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27号
原告:***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方家屯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男,1960年2月9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第三人:麻城市一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夫子河镇蔡良城(兴民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夏新民。
第三人:武汉诚勤恒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世纪大道富丽奥林园悉尼村3幢3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庞肖霞。
原告***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麻城市一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诚勤恒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学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程红丹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