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丰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成功起重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长丰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财保139号

申请人:山东成功起重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刘家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4930542175。

法定代表人:范月胜,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长丰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东方星座B座2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33766557E。

法定代表人:刘炳宏,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05936。

法定代表人:李春军,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成功起重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长丰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山东成功起重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以购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长丰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成功起重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克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