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丰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长丰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财保41号
申请人:***,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长丰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3376655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长丰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长丰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0553.3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723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