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兴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04民初3424号
原告马鞍山市兴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马鞍山市兴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兴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兴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兴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蔚群
法官助理余荣平 书记员邢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