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瑶执字第022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2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中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