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利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沣东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沣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91民初765号
原告:陕西利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科技大厦6层b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7N15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沣东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路501号启航时代广场A座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05159313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沣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路501号启航时代广场A座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BNQPBX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利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沣东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东市政公司)、西安沣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东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沣东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沣东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沣东市政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64633.24元,并自2023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964633.24元付清之日;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沣东投资公司对上述被告沣东市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沣东市政公司签订《八兴滩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室外给水及雨污水管网劳务作业三标段劳务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承担完成八兴滩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室外给水及雨污水管网区域内劳务等工作;2.工程地点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街办区域内;3.乙方(即原告)每月20日前统计完成的合格工作量并编写计量报表,计量报表经甲方(即被告沣东市政公司)审核签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经审核确定产值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全部移交且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支付至完工结算价的97%;剩余3%质保金待质保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1年满且通过甲方及发包人最终验收复核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全部款项(无息返还),但不免除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应负的保修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分别于2019年1月19日审核确定了第1期进度计量(4931275.75元)、2021年9月19日审核确定了第2期进度计量(230654.08元);2022年8月29日,按照被告沣东市政公司安排,原告配合完成了所有承包内容的资料上报和项目移交。但被告沣东市政公司在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对剩余应付工程款一直拖欠,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只得起诉。被告沣东投资公司作为被告沣东市政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应当对被告沣东市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请求贵院能够依法审理并支付原告诉请。
被告沣东市政公司辩称,没有做最终结算,原告也没有开具最终发票,沣东市政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在没有履行对上结算手续无法对原告所提出的工程款进行核实。
被告沣东投资公司辩称,不承担连带责任,沣东投资公司与沣东市政公司财产独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合同情况。2018年12月3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沣东市政公司作为甲方,订立《八兴滩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室外给水及雨污水管网劳务作业三标段劳务合同》约定:乙方完成八兴滩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室外给水及雨污水管网区域内西北片区室外给水及雨污水管网等劳务工作。乙方每月20日前统计完成的合格工作量并编写计量报表,计量报表经甲方审核签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经审核确定产值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全部移交且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支付至完工结算价的97%;剩余3%质保金待质保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1年满且通过甲方及发包人最终验收复核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全部款项(无息返还),但不免除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应负的保修责任。
2.结算情况。原告与被告沣东市政公司未办理总结算。
2019年1月19日,双方形成八兴滩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室外给水及雨污水管网劳务作业三标段2019年1月份进度计量支付报表载明:本期结算金额6681807.31元,审核价格4931275.75元,已付4001240.62元,剩余930035.13元。
2021年9月19日,双方形成八兴滩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室外给水及雨污水管网劳务作业三标段工程进度计量支付报表载明:本期申请金额261966.08元,审定金额230654.08元,已付196055.97元,剩余34598.11元。
3.被告关系。被告沣东投资公司为被告沣东市政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达成劳务合作合意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对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具有约束力。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提供劳务,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款项,其拒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理应予以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964633.24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一节,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理应赔偿,以欠付金额964633.24元为基数,按照LPR为标准,自2023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沣东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节,被告沣东市政公司只有被告沣东投资公司一个股东,被告沣东投资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沣东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利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64633.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64633.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沣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46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闫劼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