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风景御园第18幢1**11层111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第三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惠址坊村南。 负责人:***,该处处长。 上诉人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50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产品委托加工合同》第一条第1项明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产品,具体内容为图纸中所有工作内容,包含:主材、辅料、切割下料、锚固焊接、打磨修整、机加工件组装、喷砂除锈、防腐处理、探伤验测、装卸车辆等一切工作;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加工、检测、验收、交货”,即加工、组装、检测、验收等建设工程安装施工相关义务。亦多次出现了工程结算、总包配合费等明显归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因此,从本案合同标的物、款项类型、主体资质、验收标准、合同条款外观等方面全面分析,案涉《产品委托加工合同》虽名为委托加工合同,实际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案涉《产品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来看,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上述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