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3财保1号
申请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大荔县XX镇XX巷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735386290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未央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被申请人: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园XX幢XX**XX层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4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文景路支行,账号:XXXXXXXX********;开户行:建设银行西安武警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账号: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0501773700********-0002-1,61050177370000000880-1,61050177370000000880-001-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中国民生银行,账号:1********存款共计在47897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保单号20484261052321000002,对保险金额478978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文景路支行,账号:XXXXXXXX********;开户行:建设银行西安武警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账号: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0501773700********-0002-1.61050177370000000880-1,61050177370000000880-001-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中国民生银行,账号:1********存款共计在47897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15元,由申请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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