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凤阳县鸿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蚌埠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2641-2号
原告:凤阳县鸿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溪河镇石塘村G345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8N9H0D47。
法定代表人:衡孝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街道隆华小区兴华街95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7538174Y。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凤阳县鸿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阳县鸿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鸿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3元,减半收取1946.5元,由原告凤阳县鸿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