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8号3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25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工资差额78,248元、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37,386.66元。 经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25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2020)沪0104执402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2019)沪0104民初204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泛联尼塔(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沪01民终103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4民初2561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将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2020)沪0104执402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应当在(2020)沪0104执4021号一案中要求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毛 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易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