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8号3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25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工资差额78,248元、2019年1月1日至3月6日工资差额37,386.66元。
经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25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2020)沪0104执402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2019)沪0104民初204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泛联尼塔(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沪01民终103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4民初2561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将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2020)沪0104执402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应当在(2020)沪0104执4021号一案中要求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毛 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易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