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3761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磊
法官助理郑文超
书记员祁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