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与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4324号
原告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诉被告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2020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东营区东城惠鑫达建材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彩
法官助理 王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