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782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28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548698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