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782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28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548698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