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异55号
案外人: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28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548698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0299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海科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住。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471698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案外人山东久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科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