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2NP3W。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尹志华,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山东钢立方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智源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2696891998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2750858532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志华、山东钢立方钣金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2执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福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彭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