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内。
被执行人: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内。
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2执8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