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3楼。
负责人:李明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田广金,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李秀格,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广金、李秀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广金、李秀格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表及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案给付义务。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7月24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广金、李秀格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与本案标的额相差较大,本院予以冻结。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因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此项财产,且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广金、李秀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其采取了预拘留、预处罚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927416.66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郭树清
审判员  赵 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蕊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3楼。
负责人:李明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田广金,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李秀格,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广金、李秀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广金、李秀格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表及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案给付义务。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7月24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广金、李秀格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与本案标的额相差较大,本院予以冻结。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因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此项财产,且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广金、李秀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其采取了预拘留、预处罚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927416.66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郭树清
审判员  赵 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