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恢4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901474U,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格,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
被执行人:张*华,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季*,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
被执行人:田*金,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
被执行人:***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915230506,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北。
法定代表人:**全。
被执行人: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98075652N,住所地:兖州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华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69308349H,住所地:兖州经济开发区智源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温暖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0549873065,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北路89号金融中心办公楼A座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0858532B,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晨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829847XE,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格、张*华、季*、田*金、***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温暖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晨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9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申请终结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 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