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62761W。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98075652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0858532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2015)第015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济宁市房他证兖州区字第20152549号房屋他项权利证、鲁(2018)兖州区000851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的抵押物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内范围内优先受偿,但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本院执行立案后一直未向本院对上述抵押物申请评估拍卖,本院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上述抵押物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2执8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62761W。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98075652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0858532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永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山东永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2015)第015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济宁市房他证兖州区字第20152549号房屋他项权利证、鲁(2018)兖州区000851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的抵押物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内范围内优先受偿,但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本院执行立案后一直未向本院对上述抵押物申请评估拍卖,本院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上述抵押物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2执8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