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大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4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浙江大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
镇江滨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晓来,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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