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执保141号
申请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4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60278W。
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郑建武,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对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向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