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2行审34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红黄路186号5幢。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民,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4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60278W。
法定代表人陈鹏。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罚[2019]1090408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8时00分,利用车辆在沙坪坝区高滩岩内环加油站处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2019年9月23日,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渝交执罚[2019]1090408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给予其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2019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渝交执催[2019]1090408460号《催告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十日内依法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该《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4月23日8时00分,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在沙坪坝区高滩岩内环加油站处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申请执行的渝交执罚[2019]1090408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作出的渝交执罚[2019]1090408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青松
审 判 员 杨 红
审 判 员 邓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冷爱华
书 记 员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