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财保55号
申请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4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60278W。
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履行义务,申请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冻结措施和担保人陈鹏的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保字第0014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和担保人陈鹏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7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解除担保人陈鹏的担保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