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特192号
申请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4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60278W。
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岚,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发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原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1174号仲裁裁决,业发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业发公司诉称: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理由:1、业发公司从未辞退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业发公司多次通知其回单位上班,**都未回来,鉴定结果出来后业发公司与**就继续上班事宜进行过沟通,保险也从未停缴。仲裁委仅凭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上员工自己勾选的“辞退”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根据法律规定,生活津贴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到鉴定结果出来前因工伤不能工作的补偿,对于非因工伤治疗到鉴定结果出来前的其他时间,则应具体区分劳动者不能工作的原因。而仲裁委在没有任何病假条或**不能上班的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裁定由业发公司向**支付1个月生活津贴,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被申请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业发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的情形,故对于其撤销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昳心
审 判 员 吴 杰
审 判 员 于 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岳 林
书 记 员 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