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执保142号
申请人重庆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4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60278W。
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天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郑建武,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应收工程款110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应收工程款的冻结。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渝0120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1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应收工程1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桂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