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2民初254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居民,住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繁,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隆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奉新县***滨河东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309254519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游水生,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居民,住万载县。
被告:孙佑平,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居民,住万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隆强实业有限公司、游水生、孙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