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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隆强实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2民初254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居民,住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繁,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隆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奉新县***滨河东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309254519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游水生,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居民,住万载县。 被告:孙佑平,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居民,住万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隆强实业有限公司、游水生、孙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