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9144号
原告:三门县泰尔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溪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06318638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石臼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84263257N。
法定代表人:俞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泰尔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泰尔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泰尔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县泰尔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