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203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2000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84263257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白臼庙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2)106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调解款等22 149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2)99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调解款等75 600元。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因余额少暂不能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车辆,本院已查封,以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了责令交车通知,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破产。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长     朱淑君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