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386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干部。 被执行人: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新华科技EOD总部港C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行审9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6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由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王**军缴社会保险费5496.76元以及滞纳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机动车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3.依申请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8885.09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全部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3年06月14日通过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赵埝寒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