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干部。
被执行人: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新华科技EOD总部港C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行审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1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赵埝寒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