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干部。 被执行人: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新华科技EOD总部港C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11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凯 审 判 员  赵埝寒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