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2民初936号
原告:耿成良,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桐柏县,现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广建,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510467881。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3920XN
法定代表人:齐波,任执行董事。
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9层909-36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蒙古族,1995年8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4667555Y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住所地:南阳市油田恒山路
委托代理人:赵宏图,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9810605442。
原告耿成良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案涉工程由***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与***建立本案合同关系,而非与本案二被告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二被告与本案原告并非直接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其起诉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耿成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耿成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