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

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民终3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油田恒山路。
法定代表人:田朝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贺伟,(该公司员工),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图,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王坤(实习),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鸿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曲良平,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推荐代理),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姚中信,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协宇,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阳鸿平建材有限公司、姚中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139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139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后的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变英
审 判 员 尹庆文
审 判 员 高 璐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