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

南阳市天意物资有限公司与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8民初3134号
原告:南阳市天意物资有限公司。住???地:南阳油田大庆路北甄庄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74427983(1-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油田恒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4667555Y(1-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油田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油田东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79410635D。
法定代表人:梅振红,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天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油田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南阳市天意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起所欠第三人款5112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欠原告311030.11元及利息2万元。另查明被告欠第三人51120元也一直没有主动履行,第三人也没有追要。
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的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公司的住所地在南阳市宛城区,依法案件应由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南阳市宛城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