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联能新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潍坊三星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潍坊联能新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三星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潍坊联能新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0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奎民一初字第564号
原告潍坊三星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联能新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三星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潍坊联能新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春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赵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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