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1民初840号
申请人: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经济开发区(富昌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健康东街与惠贤路交叉路口东(华昇国际商务楼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