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经济开发区(富昌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黄文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银枫路1066号20-10号。

负责人:张友明,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9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宝信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周新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