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金寨邦友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1264号之三

原告: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89402K。

法定代表人:马贤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陈,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敏,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天易凤凰城**28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14PFX0。

法定代表人:董邦友。

原告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世清

审 判 员  饶德丽

人民陪审员  曾德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晓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