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1264号之三
原告: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89402K。
法定代表人:马贤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陈,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敏,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天易凤凰城**28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14PFX0。
法定代表人:董邦友。
原告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世清
审 判 员 饶德丽
人民陪审员 曾德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晓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