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899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上,安徽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智新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倾城水乡西区三期12幢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HJ7223。
法定代表人:许鹏飞。
被告: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89402K。
法定代表人:马贤文。
被告:安徽正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高新工业园永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WQ52249。
法定代表人:祖从荣。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安徽智新诚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正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瑞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