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金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2财保5009号
申请人: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89402K。
法定代表人:马贤文。
委托代理人:余陈,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晓敏,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金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3768号佳海工业城一期A13A14栋A13-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4AC3N。
法定代表人:高海勇。
申请人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六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金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2年4月6日,六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