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万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先金、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2民初561号
原告:*先金,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红安县。
原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红安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先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宏万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太平桥镇安南大道2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66147638P。
法定代表人:余其乾,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先金、***与被告湖北宏万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先金、***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先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2元,减半收取4746元,由原告*先金、***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