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230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安县工商联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太平桥镇安南大道2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66147638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维
书 记 员 冯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