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恒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民初1874号
原告:***恒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星居委会天星路北侧(中联重科配套产业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功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芙蓉西路子天鑫城1栋15层。
法定代表人:杨婉。
原告***恒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恒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恒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殷 璇
书 记 员 肖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