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民初2363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芙蓉西路子天鑫城1栋15层。
法定代表人:杨婉,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妮,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家栋,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家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证据未收集齐全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海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 妮
书 记 员 周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