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1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芙蓉西路***城1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74317427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十六区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5242851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张 冉
审 判 员 周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 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