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1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芙蓉西路***城1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74317427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十六区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5242851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张 冉 审 判 员  周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 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