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7062号
原告:***,女,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芙蓉西路***城1栋1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已负担。
审判员 张 卓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