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7062号 原告:***,女,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芙蓉西路***城1栋1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已负担。 审判员 张 卓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