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民初2644号
原告:新疆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二十三区猛进南路616号青湖铭城商业综合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734060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芙蓉西路***城1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74317427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疆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26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