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执10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黄河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恩,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戈江区吴梅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陶广,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951517.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皖B×××××号金龙牌汽车一辆登记为被执行人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为被执行人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皖B×××××号金龙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碧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潘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