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29710号
原告: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101044Q。
负责人:王光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琪,女,汉族,1997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四会市,公司员工。
被告:***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209国道与燕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用代码91411282732469584Y。
法定代表人:李应恩。
原告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9.61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92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雅 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健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