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6421号
原告: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2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101044Q。
法定代表人:王光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义,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灵宝市209国道与燕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32469584Y。
法定代表人:白忠波。
被告: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7138A。
法定代表人:周道平。
原告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标的计算,原告已预交1574.9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部分1549.9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 健
审 判 员 王 春 梅
人民陪审员 孙 少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舒适(代)